律师解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常用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5日,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公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常用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各方的意见。总体而言,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在《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作出了详细的指引,融关律师在获悉指引征求意见稿后,第一时间研讨,形成本文,供深圳各网贷企业参考。
网贷行业法律法规为其起草依据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宗明义,该指引是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及其他规定,互金律师通过通读这三份指引征求意见稿和起草说明,这三份协议的必备条款都可以在上述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的依据。
明确要求网贷机构必须为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主体
《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和《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分别明确提出,应当按照指引指定借款人、出借人及网贷机构之间的《借款协议》,制定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人及网贷机构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在实践操作中,很多平台在撰写上述两份协议时往往只列明了出借人和借款人、债权转让人和债权受让人为合同主体,网贷机构和上述主体的权利义务往往在《居间服务协议》或《咨询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互金律师认为,根据《暂行办法》对网贷机构的定义,将网贷机构列为《借款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的一方主体却有必要。
指引必备条款非常全面
综观《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和《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对定义条款、标的信息条款、主体权利义务条款、交易流程条款、违约责任条款、风险提示条款、争议解决条款、协议的签署和生效条款都作出了相关的指引,整体而言,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借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区分传统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
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有其特殊性,在这次起草说明中,特别提到了网贷业务活动中,线上借款协议再很多方面区别于传统的线下借款协议。通观《价款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到了网贷业务活动的特殊性,该指引也十分注重借贷资金流向问题,首次提出要在协议中对出借及借款流程(包括资金出借路径)和还款方式、还款路径、资金归还路径进行清晰描述。更为重要的是,该指引明确提出逾期还款的逾期罚息、利息、违约金之和不得超过年化24%,这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针对最近颇受关注的现金贷业务及借款高息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也契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要求。
《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债权转让通知条款
在《债权转让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债权转让协议应对债权转让通知发出的义务及通知发出的方式进行约定,该要求符合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即债权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该债权转让对原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实践中,很多平台会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债权转让无需通知债务人,该约定不能对抗上述相关规定。
接下来,互金律师会对上述指引进行深入的研究,并结合团队服务网贷企业的实践经验,推出上述三份协议的模板,以供各网贷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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